第二十一条 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酉阳自治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乡镇社会保障所领取医保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还要建立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