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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酉阳自治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乡镇社会保障所领取医保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还要建立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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