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人力社保部门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养老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养老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