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内进行药品追溯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0〕95号)
各分局:
药品追溯系统作为我局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自2008年10月在全市范围推广以来,使我局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进一步做到了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强化了药品流通领域的风险控制,大大增强了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我局决定在前期药品追溯工作的基础上在继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内推行药品追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推进药品追溯系统,完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入网工作,实现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有类别药品销售信息的全程追踪。
二、工作安排
为保证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可靠,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全部加入追溯系统前,我局将先进行相关工作的试点工作:
(一)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挑选7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试点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市局将于近期对选中的试点单位进行统一培训;
(三)试点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推进药品追溯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完成药品追溯系统的推进工作,指导参加试点工作的零售连锁企业完成与追溯系统的对接,确保追溯系统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要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要求完成数据上传、数据维护等工作;
(三)参加试点工作的各零售连锁企业应在进、出库凭证开出24小时内由总店完成数据上传工作,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同时负责对自身数据信息的日常维护;
(四)被选中的试点单位需派2名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
(五)各分局请将此文件及时转发辖区内参加试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在药品追溯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联系和反馈。
附件:参加试点工作零售连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