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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9〕219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借助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媒体,加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工作,积极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我省地税系统由县一级地税机关受理、审批非居民纳税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县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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