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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2.申请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件

2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1件

3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1件



  4.申请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审批权限。外埠经营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性。

  ②审核报验登记的日期是否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生产经营有效期起之前,如果逾期办理报验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4)缴销。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缴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缴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十二)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确认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遗失税务证件报告手续,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1件



  3.申请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审查遗失声明是否在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

  (3)核准。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签署意见核准。

  (十三)扣缴义务人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申请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手续,需要填制《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发生本项义务的)

各1件



  3.申请时限。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审批权限。扣缴义务人登记由税务所核准。

  6.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②《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

  ③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对逾期登记的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核准发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扣缴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

  (十四)委托代征税款登记核准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凡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具备一定代征税款条件和能力的市场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

  3.申请手续。申请人申请办理委托代征税款登记手续,填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件



  4.申请时限。申请人实施代征税款前。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的10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税务所代区县分局核准,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一份报区县分局备案。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重新填报,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是否具备代征税款条件和能力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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