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落实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与村委会及森林防火有关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
(四)建立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五)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林区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标牌,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区。
(六)适时组织在林区重点地段开辟防火线。在重点防火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森林防火巡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五条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除按过火面积每次1万元至5万元对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扣缴财政资金外,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4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2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对乡镇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二)一个乡镇一个防火期内发生6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次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森林火灾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分包该乡镇的县(市)区直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对县(市)区主管副职通报批评。
(三)一个县(市)区一个防火期内有3个乡镇被处理的(包含对乡镇主管副职的处理),县(市)区主管副职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分包该县(市)区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停职检查。
(四)发生森林火灾或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出现死亡1人至5人的,乡镇主管领导按程序撤职,乡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停职检查;出现死亡3人以上的,乡镇主要领导按程序撤职,县(市)区主管领导就地免职,县(市)区主要领导停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