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值班、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三)建立2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
(四)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五)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
(六)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在重点防火期,发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七)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森林防火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八)发生森林火灾,有关责任领导必须在接到报警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组织扑救,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火场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