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鼓励东部地区与我区的开发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在现有的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园区。
(十三)完善自治区和各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为突破口,积极推动利用外资发展加工贸易,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工业化水平,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四、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区内A股上市企业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中遇到的项目环评、产权确认、土地征用、行政收费等问题,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上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面向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外资企业倾斜。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鼓励外商扩大投资额,增加资本金。对增资扩股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市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广西企业到境外上市。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规划,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并积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上市协调推进工作。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提高上市外资企业再融资能力,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八)鼓励外资银行到我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加快推进我区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鼓励外资银行、国外投资者到我区设立、参股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九)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