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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条例》贯彻实施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十七)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基本都按照规定在办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后3天内前往旅游部门及时开展备案登记,我局对不按时开展备案登记工作的旅行社交由旅游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有无限制:本市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没有规定,旅行社可以根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1家及多家分社。

  (十九)出境游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类型结构及数量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出境游旅行社最多,其中以来自北京、广东等地的旅行社为主,截至目前在本市共设立24家分社,兼营出境旅游零售和批发业务;本市有2家出境游旅行社在外省市开设了15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涉及13个城市。

  (二十)赴台游旅行社的情况:在本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和本市在外省市设立的旅行社分社,均严格按规定要求未发现涉及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现象。

  三、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一)贯彻落实此通知第一、三、四、五、六条的情况:

  市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设计、印制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设置了防伪标志。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均不套章印制,由市旅游局统一盖章发放。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市旅游局已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任何费用。

  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并在市旅游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在2009年12月31日前,市旅游局将本市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统一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目前已完成所有出境游旅行社的换证、备案、公告工作。

  根据国家旅游局规定,本市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原国际旅行社和原国内旅行社均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在2010年5月1日后由市旅游局代为收缴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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