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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项目规划由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其县级实施方案组成。
  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原则、内容、规模以及总体投资。
  县级实施方案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安排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规模、任务和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发展、退耕农牧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部分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六条 规划内容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以现有低产田改造、改土培肥、提高土壤肥力为重点,配套建设蓄水池、灌溉沟渠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二)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立足当地优势资源,把退耕农户后续产业扶持纳入产业带建设,重点发展以经济林果、人工饲草、高效日光温室、中药材为主的种植业和以牛、绵羊、藏猪、藏鸡为主的养殖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对退耕农户予以扶持。
  (三)退耕农牧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建设。依托农牧业职业院校、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等各类农牧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对全区退耕农牧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补植补造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基数,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较低或因灾损毁严重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进行补植和补造。
  (五)对部分不具备发展后续产业条件的高寒地区退耕农产直接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二)后续产业基本建设。建设项目要遵循退耕农户自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到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的项目平衡协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后续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参照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后续产业项目投资补助标准执行。
  (三)开展退耕农牧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农牧民培训补助标准执行。
  (四)退耕地还林补植补造标准为每亩50元。
  (五)部分不具备发展后续产业条件的高寒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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