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制定的《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支持部队和国防建设,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36期)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随军家属基本条件
驻安部队现役军官的家属符合部队规定的随军条件,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在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在安阳市区内无工作单位,并在部队营区内居住、生活的,申请就业安置或领取地方生活补贴。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发放生活补贴为主,就业安置为辅的原则。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后,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方式进行安置。随军前有正式工作单位,随军后就业愿望强烈,采取就业安置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原则:随军前原是公务员的,在编制限额内,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在事业单位。正团职以上(不含技术职称)及荣立过二等功以上军官家属,在安阳市初次安置时,原则也可在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企业安置原则:随军前原是企业职工的,原则在企业单位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发放生活补助原则:随军前无工作单位和原有工作单位就业安置有困难的,家属已在部队领取无工作生活补贴的,地方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申请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从领取生活补助费之日起视为已安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