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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九)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采取暂扣证件、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五)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六)返还物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返还时应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三)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五)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六)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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