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的通知
(安政办〔201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安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文明执法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依法行政、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清正廉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