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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安政办〔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现将2010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00元(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010年度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60元/人·月。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2周岁。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我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809元的85%、即12585元(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我市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115㎡的70%以下,即不足22㎡(含)。
  (四)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2㎡(含)。
  (五)城市重点工程、城建三年计划、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失地农民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供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四、其他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采用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购房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后参加按序选房,《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以登报公示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安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等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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