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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在整合现有扶持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广西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影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影片的拍摄和对获重大奖项影片的奖励。

  (一)在广西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电影作品获得国际知名电影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给予获奖剧目奖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电影作品,给予获奖剧目奖励,奖励金额与国家级、省部级政府类重大奖项颁发的奖金金额相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电影的,给予获奖剧目奖励。同一电影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在广西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电影作品进入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将按电影票房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在广西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电影作品进入海外市场,按海外播出版权收入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实施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带动战略。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2010年,将广西电影制片厂、广西电影公司组建为广西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支持培育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电影企业。到2020年,将广西电影集团公司培育成年经营收入超十亿元,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在国内及东盟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加快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电影企业。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2010年年底前完成地级市以上电影公司和有条件的县级电影公司转企改制任务,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条 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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