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六)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