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外部考核机制和内部考核机制。外部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挂钩;内部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相挂钩。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0年9月中旬)。
制定本地实施计划,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组织试点市、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下旬-10月31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长至11月中旬)。
试点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根据核定的编制总额,设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制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在10月20日前组织并完成过渡考试,进行竞聘上岗工作,10月31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长至11月15日)前完成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初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三)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10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长至11月25日)。
认真总结试点县(市、区)和单位综合改革经验和做法,修改完善政策,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到我区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和单位做好准备。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区医改进入“深水区”以后能否建立新机制,保持今后我区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按照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60%。因此,各地必须增强完成任务的紧迫感、责任感,扎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试点工作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辖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所辖的县(市、区)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亲自协调。试点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分管医改的领导、卫生部门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是直接执行人,层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紧密配合,合力抓好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