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资料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