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bjjs.gov.cn/jzkj)。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