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回收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监管任务分配到辖区工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监管工作情况;对符合建设规划和开办标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登记办理经营手续,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市场整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网点。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场所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违法搭构(筑)物、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各基层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域内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对占道回收、占道堆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把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执法中队。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规划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审批予以大力支持。
6.工业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再生资源综合加工利用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项目,组织协调科研开发、加工利用等方面项目的实施和联合与协作。
7.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环境治理工作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扶持资金政策的制订与实施,市级和县区财政每年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级和县区财政预算。
9.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在税收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10.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负责配合再生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核,协调定点布局。
11.国土部门负责对中转站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用地进行确认,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12.科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开发。
1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相应工作。
14.实施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有步骤地认真推进各项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实行考核机制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做好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一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和社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管理的目标责任,采用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办法,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加强督查考核。为保证目标责任的落实,要通过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年终验收等多种形式,加强考评验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单位进行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三要奖惩兑现。把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与政绩考核、评先创优挂钩,对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强化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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