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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2010-2013年,基本建成兰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工产业园区,到2013年完成整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为了保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税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督促日常工作和目标考核等有关工作,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市、县区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市级部门负责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宏观规划、实施方案、产业政策的制定;建设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工作;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各县区政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抓好产业园区、集散市场、深加工中心的建设和提升改造以及社区回收站点的选址布点、建设场地的协调落实和督促实施工作。
  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选点、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县区政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按要求布点,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管理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并做好回收网点建设的指导、验收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检查和督查工作;联合相关单位进行市场整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网点,通过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搞好行业自律。
  2.公安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法实施治安、消防安全等管理。加大对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制订落实具体管理措施;辖区派出所每季度应收集、整理回收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将信息报所在县区公安分局,并汇总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其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厉打击破坏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市场整治,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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