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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金融方面。

  1、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示范镇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示范镇延伸分支机构,完善金融服务。鼓励示范镇发展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组织。

  2、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大对示范镇基础设施、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和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示范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3、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示范镇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通过个人信用评估,为示范镇居民创业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八)管理服务方面。

  1、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机制、投融资机制、服务机制、管理机制和用人机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和专项政策。

  2、积极探索示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赋予示范镇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示范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项目,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特事特办,为项目的生成、落地、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示范镇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确保示范镇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出成效。

  4、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示范镇项目招商推介工作,通过共同努力,促进项目及时落地。

  5、建立示范镇建设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示范镇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示范镇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我市扶持示范镇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保障

  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加快推进示范镇建设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资金、技术、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示范镇综合改革政策调整和对接工作,研究制订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政策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指导示范镇建设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示范镇户籍管理制度的研究,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人员有序流动;监察和效能监督部门要对小城镇开发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财政部门要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示范镇的财政扶持力度,确保示范镇拥有充分的财政支配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导、检查,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管理,审查论证示范镇总体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推进示范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示范镇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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