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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3、列入示范镇规划的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防洪排涝、公交场站、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公园、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列为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向示范镇的资金应集中使用,重点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

  4、鼓励示范镇通过BOT、BT等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示范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五)房地产方面。

  1、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对开发建设规模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2、示范镇住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示范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加快向示范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3、适当增加示范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示范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应优先保障示范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4、鼓励支持示范镇商品住房消费。示范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示范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5、加快示范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将示范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范围,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6、鼓励示范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示范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

  (六)户籍和就业。

  1、放宽示范镇入户条件。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居住在示范镇建成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城镇居民户口。对购买示范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示范镇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制度,凡登记在册的示范镇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3、将示范镇纳入我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选择在示范镇就业的农民,按照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4、实施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制度。针对部分就业困难的示范镇失地农民,要通过积极发动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干部和职工结对帮扶、政府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确保示范镇失地农民共享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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