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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协调发展,构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体。

  三是保障一体、提升水平。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到位,切实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示范镇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五是市、县(市)结合,以县(市)为主。成立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加强对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落实。县(市)人民政府是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三、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统筹规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综合配套、科学合理,确保各具特色。

  1、明确规划时限要求。示范镇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2011年上半年完成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2、实行分类指导。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挥示范镇的区位、环境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在规划的方向、布局和任务上各有侧重、突出重点。规划的编制(修编)应保持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

  3、加强规划管理和衔接。切实做好示范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据规划指导各项经济社会活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统筹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加强示范镇规划与县域规划、市域规划、省域规划的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区域统筹、合理布局、联建共享,根据每个示范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结合各地自然灾害特点和发生频率,参照城市防范标准,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

  2、构建功能明确、等级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示范镇道路网络,完善与周边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和港口的连接。2013年上半年,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主干道路面要硬化(水泥或沥青)、亮化,并铺设人行道;镇区内要开通公交线路,建设一批公交停靠站(点),加密定期班车,并与县城或相邻城市的公交客运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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