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
第十条 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的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抄送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讲诚信、守信誉,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队伍自身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对承接的项目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队伍,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严禁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驻青负责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注册执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年度备案:
(一)发生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清欠不力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质量安全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未承接到项目的。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年度备案、项目备案、变更登记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对在投标或合同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对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具体实施工作由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