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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应设立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所需的固定在岗执业人员。

  第七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施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

  年度备案是指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之前,持有关证照和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年度备案通过并取得《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年度备案每年度办理一次,有效期为办理完年度备案的当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跨年须重新办理。

  项目备案是指办理了年度备案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标后,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资料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的备案。项目备案应逐项办理,有效期为办理完项目备案的当日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八条 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无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证明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仅限建筑施工企业);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驻青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驻青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

  (六)企业进青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等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培训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原件。

  第九条 办理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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