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行署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建设厅颁发的《
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04〕5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附件:
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且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热忱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入青必须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