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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2.职工请病假应由本人填写《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由各处部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的,除急诊外,要有医院出据的病假证明。

  3.按照川人工〔1994〕38号和成人发〔2008〕40号文件规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

  (1)当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发。

  (2)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半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包括津、补贴)。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从其累计超过半年的次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至恢复上班当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除工作性津贴外,其它津、补贴照发)。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应有医疗机构的证明),除按实际天数扣发年终绩效奖外,可以继续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

  1.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可请事假。

  2.职工请事假,应填写《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请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事假应报人事处备案。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如下:

  (1)一年中事假不超过15天的,按本人工资(除工作性津贴外)总额发给。

  (2)一年中事假在1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从第16天开始,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除工作性津贴外的津、补贴照发)。

  (3)一年中事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从第2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发给(除工作性津贴外的津、补贴照发)。

  (4)一年中事假在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本人的工资及一切津、补贴。

  (5)职工事假期间,按成人发〔2008〕40号文件执行津帖补贴的规定,即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次月扣发工作性津贴50%;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及以上或旷工的,次月扣发工作性补贴。

  附件2
  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工作部门:          填表时间:

姓 名

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应休假

天 数

拟休假

时 间

本人休假

申  请

部门负责人意见

人事处

审核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局领导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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