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
1.根据川人福〔1993〕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2.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产假
(一)关于产假时间规定。根据1988年《女职工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妇女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根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关于女职工流产休假天数的规定。根据劳险字〔1988〕2号文件,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关于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喂乳时间。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件,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四)关于纯母乳喂养产假的规定。根据成卫字〔1998〕第37号文件,凡在爱婴医院分娩,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的产妇,凭该医院出具的证明享受增加的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五)产假、护理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按照成人发〔2008〕40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其工作性津贴按规定标准发放;产假期满,经单位批准延长产假的,从单位批准的次月起,至恢复上班当月,工作性津贴按60%计发。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期间,停发其工作性津贴。
五、病事假
(一)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