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一次不能休完者,可以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一般安排在其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探亲假(川险劳〔1981〕23号)
(一)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本人须填写《市档案局(馆)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交处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职工探亲待遇和路费报销,按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川劳险〔1981〕23号、川劳人险〔1988〕49号、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婚丧假
(一)婚假。
1.根据成人工〔1993〕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实行晚婚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晚婚),根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婚假20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