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档发[2010]29号)
各处部室:
《成都市档案局(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已经局(馆)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档案局(馆)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实施意见
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现就局(馆)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局(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休假的种类和条件
局(馆)工作人员休假分为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符合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条件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并可以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三)病假。在法定工作日内本人因病请假并被批准的为病假。一天以上的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且经批准。无医院证明、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及时说明原因。
(四)事假。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需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应当是年休假休完后再请事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因急事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事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事假手续不全者视为旷工。
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审批权限。
局(馆)工作人员请假的批准权限实行逐级请假、分级负责原则。
1、局(馆)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处部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馆)长批准;副处级领导干部、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经处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3、主任科员及以下工作人员向处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向处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经处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处部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馆)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