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餐饮服务单位泔水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收集和运输到养殖场内,实行单独收储。
(三)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
第七条 泔水的贮存
(一)畜禽养殖场必须建有泔水贮存设施,并有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二)贮存时间:夏秋季节不超过24小时,冬春季节不超过36小时。
第八条 泔水的使用
(一)不得将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其它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二)不得将泔水用作加工“潲水油”等其他用途。
(三)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泔水使用档案。建档内容包括:泔水的来源、数量、收运时间、收运人员、贮存日期、使用时间、处理方式、产品流向、饲喂畜禽种类、时间和数量。使用档案须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条 备案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泔水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一)使用泔水的畜禽养殖场应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申请表》。
(二)区(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备案,并在12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管理编号。
第十条 对畜禽养殖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六、七、八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由当地区(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2
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管理
档
案
样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