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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务必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畜禽养殖场所使用泔水备案(备案档案样本见附件2),并将《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情况表》(见附件3)于2010年9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农委畜牧兽医处,市农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市)县畜禽养殖场所使用泔水实施备案管理进行抽查。

  联系人:蒋伯川

  联系电话:61883559

  邮箱地址:nmjxsc@126.com

  附件:1.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管理档案样本

  3.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情况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成都市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及其他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泔水及其它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泔水饲喂畜禽的养殖场。

  第四条 各区(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城内统一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泔水的来源

  (一)畜禽养殖场使用泔水,必须来源于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在卫生、城管部门建立泔水及其它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畜禽养殖场必须与提供泔水的餐饮服务单位签订泔水收运合同或协议,并留档备查。

  第六条 泔水的收集和运输

  (一)收集和运输泔水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本实施细则施行起三十日之内到城管部门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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