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抽逃其出资的,按《
公司法》要求,由相关部门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解散或依法破产,应持审慎原则,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二)清算程序;
(三)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四)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五)资产分配方案;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获准终结等事项后,应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自律
第五十五条 成立郑州市信用担保协会,作为全市信用担保行业群众性自律组织。在市监管部门指导下,促进政府和信用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信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技术、法律、信息咨询、数据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立信用担保行业自律机制,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信用担保协会要加强全市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擅自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分公司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服务对象不以中小企业为主1年以上不从事担保业务、或开业后2年以上担保放大倍数不足1倍的给予公告,并限期纠正。
第六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公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拒绝提供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各项担保风险控制比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