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每季度向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由国有资本出资或出资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第八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行监管记分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合理设计风险分值,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依其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用担保机构实施检查,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信用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业务季报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季报。信用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信用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告诫谈话制度。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信用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用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实行行业年度审查制度。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用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通过行业年度审查的信用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行业年度审查时应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