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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机构)时,要严格依照审批条件和程序,由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最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服务局的批准文件或审批意见,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冠名“河南省”或“河南”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二)冠名“郑州市”“郑州”或“县(市、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四)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0万元人民币;
  (五)除国有资本独资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信用担保机构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股东不得少于5个;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50%,其他股东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要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按《公司法》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跨市、县(市、区)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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