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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出台具体办法,财政给予资金扶持,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税务部门按政策给予企业一定的减免税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国土部门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已经缴纳过土地出让金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返还供销合作社。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经营设施。认真贯彻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关于完善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5号)精神,解决好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问题。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办法,积极帮助给予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困难企业各项保险补贴的政策依照国有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以下简称“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新网工程”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根据每年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专项扶持全市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对农产品进市、工业品下乡所需的经营性资金要给予贴息或费用补贴。对供销社龙头企业列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优势,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与农业、工商、林业、扶贫等部门相互协调,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的知识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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