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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要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区、县级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要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文物安全巡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可通过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等方式实行日常巡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文物巡查机制,有效防止并及时制止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

  继续推进落实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制度。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层级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把文物点的监管和保护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工作计划,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与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文物行政部门或文物保护工作机构的职权和监管责任。区、县级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文物保护工作的合力

  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报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加强监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报省、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与其他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共享系统,实现信息互通。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项目涉及到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完成文物调查和勘探评估工作,并征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以此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的依据之一。发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埋藏的,须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完善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后,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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