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部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以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经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并依照合同组织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社会投资者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和范围内负责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合同期满,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回自行经营管理或重新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下列程序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市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县级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