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8月份以来,我省接连发生仁怀市长岗镇明阳煤矿“8.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毕节地区赫章县达依乡达依煤矿“8.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六盘水市水城县都格乡河边煤矿“8.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全省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场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要求,从现在起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深入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明确的10个方面“打击非法”重点和10个方面“打击违法”重点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二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三是必须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有关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必须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正常运转,发挥作用。四是必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监管第一线责任。五是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六是凡是井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且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七是必须严格控制煤矿入井人数。八是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悬赏举报各类生产安全隐患。九是必须深刻吸取近期接连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