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组织和协调战时发放空袭警报和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口与战备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工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完成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八)拟订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的人民防空事项。
(九)组织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手段的落实。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管理、国防交通正规化建设和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十一)提出全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建议;依据国防要求,对国防交通、邮电通信建设提出要求和建议;协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部门开展国防交通建设;参与有关国防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检查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全市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工作;负责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和征用及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和调动,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十三)战时协同组织有关部门动员交通运力、战备物资及专业保障队伍和野战医疗等支援部队作战;平时参与交通保障和抢险救灾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国防交通物资规划;承担战备物资调动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战备物资的储备和更新。
(十五)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卫星火箭残骸落区安全防护和残骸回收工作。
(十六)拟订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计划;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经费预决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供应。
(十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指导、检查和帮助区(市、县)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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