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10〕42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公布长兴县基准地价的请示》(长政〔2010〕7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年10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将长兴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其中城区各类用地达到“五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乡镇各类用地达到“三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区域
| 用地
类型
| 容积
率
| 建筑
密度
| 宗地
进深
| 交易
年限
| 备注
|
城区
| 商业
| 2.0
| 45%
| 50m
| 40
| 规划地块
|
| 住宅
| 1.5
| 30%
| --
| 70
| 规划地块
|
| 工业
| 1.0
| 30%
| --
| 50
| 规划地块
|
乡镇
| 商业
| 1.5
| 50%
| 30m
| 40
| 规划地块
|
| 住宅
| 1.2
| 40%
| --
| 70
| 规划地块
|
| 工业
| 1.0
| 30%
| --
| 50
| 规划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