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第六条修改为:“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第七条修改为:“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八、第九条并入第十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九条:“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九、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