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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条第一款:“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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