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