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