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采砂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
(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编制保护区内采砂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
(八)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与宣传处)。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起草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建设规划财务处。
拟订保护区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及河道治理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拟订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规划,负责相关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保护区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拟订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工作。
(三)水政监察处。
负责保护区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保护区内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和清淤;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河道安全,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乱采乱挖和影响河道、堤坝安全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四)环境监察处。
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环境信息;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排污、水质和水量、环境的经常性巡查;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协调治理跨地区凌河支流入口区域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