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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级。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扩大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规模。在省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省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市、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方式转变

  (十八)支持开展技术改造。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所得税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推进力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平台建设、节能诊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淘汰落后成效明显的企业,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从省差别电价收入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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