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发电企业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为适应我省“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电力企业总机构与所属发电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发电分支机构的税负状况,经商湖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我省电力发电企业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调整如下: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柘溪水力发电厂、凤滩水力发电厂、东江水力发电厂以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所属近尾洲水电厂、凌津滩水电厂、五强溪水电厂在当地预征增值税的定额税率统一调整为34元/千度。
二、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田分公司在当地预征增值税的定额税率调整为24元/千度。
三、本公告自2010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分支机构2010年增值税预征率(定额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33号)中有关湖南省电力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发电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