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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新农合费用补偿的审核确认,按照管理权限由参合患者所在的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先按医院规定交纳住院医药费用,出院当日应先到医院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手续,后到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窗口申请办理新农合费用补偿。出院结算窗口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向参合患者提供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补偿申请相关材料。费用补偿结算窗口受理患者新农合费用补偿申请,对参合患者的申请材料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初审整理,并将医疗费用补偿审核相关材料整理打包,即时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发给患者所在的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定补偿报销金额。
  第九条 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常年“七天八小时”工作制,实时审批核定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报销金额。要安排专人负责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身份核实和补偿审核材料的接收、沟通和联络,确保费用补偿即时、快捷。因网络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费用补偿审核无法及时完成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第十条 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结算窗口按照参合患者所在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偿报销金额,填写《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并将补偿资金支付给参合患者,患者须签名领取补偿资金。实行参合人员“一卡通”的地区,完成补偿费用审核后,亦可由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偿资金转账兑付至参合人员的“一卡通”。
  第十一条 意外伤害等不宜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办理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材料,并用新农合专用资料袋将以上材料密封装好,加盖医院印章,交给参合患者回参合所在地办理。
  第十二条 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按月结算支付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结算审批和资金拨付时间应在收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金结算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核减、拖延补偿资金的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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